作者:佚名 更新时间:2014-5-28 10:13:49
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,要求各地严肃事故查处,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,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,停产整顿后须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。
通知要求,各地要抓住行业特点,强化对动火、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现场的执法检查,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。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、多次查出问题的以及涉及“两重点一重大”(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)的企业,要加大检查的频次。
通知明确,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,且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:发生死亡事故的,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;在动火、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,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;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,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;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,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。
通知指出,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,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还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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